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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過典型案例的分析,對離職員工侵犯商業秘密的問題進行探討?!?br/>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于春博 北京宣言律師事務所
商業秘密的泄密途徑有多種,其中最常見的泄密途徑即離職員工泄密,在涉及侵犯商業秘密公開的判決書中,多數案件與離職員工相關。離職員工泄密的情形古而有之,隨著現代商業社會中人才的流動和競爭的加劇,離職員工侵犯商業秘密的現象愈發嚴重。本文通過典型案例的分析,對離職員工侵犯商業秘密的問題進行探討。
一、離職員工侵犯商業秘密的傳統形式
“若使許攸謀見用,山河爭得屬曹家”出自唐代胡曾的《詠史詩》,《三國演義》也進行了引用。這句詩的意思是如果讓許攸的謀略得到重用,那么天下的江山就不會屬于曹操,而會屬于袁紹了。從離職員工泄露商業秘密的角度來看,許攸原本是袁紹的員工,后來因為某些原因受到了刺激,于是激情離職。離職后,許攸馬上加入袁紹的直接競爭對手曹操團隊。當時袁紹與曹操在官渡對峙,戰爭正進行到緊要關頭,許攸泄露了重要的商業秘密,即袁紹的糧草都在烏巢且防守松懈,并提出了“火燒烏巢”的計策,使曹操大敗袁紹,奠定了曹操統一北方的基礎。這種泄露商業秘密的傳統形式在中國的傳統演義中屢見不鮮,在今天的司法實踐中仍然廣泛存在。
例如大連倍通數據平臺管理中心與崔某某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大連倍通數據平臺管理中心是一家專注于數據處理、分析和服務的高新技術企業,擁有多項核心技術。崔某某自2019年年初在該企業從事管理工作,并簽署了保密協議。2019年年底,崔某某將商業秘密轉發到私人郵箱,并在不久后提出離職。
在訴訟過程中,雙方都提出了自己的主張。大連倍通數據平臺管理中心認為,崔某某的行為已經侵犯了其技術秘密,要求法院判令崔某某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損失。崔某某則辯稱,雙方已就涉案糾紛達成和解。經過審理,法院認為崔某某違反約定未經倍通數據同意外發技術信息的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致使倍通數據的競爭優勢受到威脅。判決崔某某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大連倍通數據平臺管理中心的經濟損失。值得注意的是,二審中,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賠償金額在一審判賠金額基礎上,有大幅度的上漲,體現了對權利人的保護和對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警示[1]。
二、離職員工侵犯商業秘密的新形式
近年來,隨著企業競爭的加劇,員工通謀成立新公司,侵犯原公司商業秘密的現象愈發嚴重。企業員工對公司的商業秘密具有了解程度,他們知道哪些信息是敏感的,哪些信息可以被利用。部分員工可能存在道德風險,他們在原公司工作時,就已經開始策劃成立新公司,通常是跨部門合作,以獲取更多的商業利益。這種情況下,員工在離職前,將原公司的商業秘密資料、客戶信息、市場策略等敏感信息傳遞給新公司。在新公司成立后,利用原公司的商業秘密,與原公司的客戶進行合作,從而削弱原公司的市場份額。
揚州恒春電子有限公司與揚州愛博德自控設備制造有限公司等侵犯技術秘密、經營秘密糾紛案,是典型的內部員工通謀成立新公司的案件。顧某某、徐某、王某某、汪某某原系恒春公司員工,顧某某2007年12月辭職時擔任技術部主任、徐某2008年4月辭職時在技術部分管電路、軟件,王某莫、汪某某2002年至2007年12月在恒春公司擔任銷售經理。2008年1月顧某某等四自然人與案外人投資成立了愛博德公司,經營范圍與恒春公司基本相同。法院認為,愛博德公司的股東(包括顧某某)均系原恒春公司員工,其應知顧某某系非法披露恒春公司的技術秘密卻仍然加以使用,顧某某與愛博德公司的行為均侵犯了涉案技術秘密[2]。內部員工通謀,成立新公司的情況,近年十分普遍,從案例角度看,此種情況泄密涉及的最多職位為技術管理人員,與之通謀的人員常常為銷售人員。
還有離職員工,將原公司的商業秘密申請專利,并且規避職務發明的法律規定。此種情況相對隱秘,往往爭議較大。在福建利眾誠食品有限公司、福建歐瑞園食品有限公司等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中,陳某根、陳某利系歐瑞園公司的離職員工,本職工作包括研發新產品,并直接領導、主管研發部,以及品控、采購、生產、包裝、倉儲、銷售、工程、人力資源等多個部門。利眾誠公司的發起人周某某系陳某根、陳某利的母親,在陳某根、陳某利從歐瑞園公司離職后不足一年的時間,周某某即將其持有的利眾誠公司的全部股份均轉讓給陳某利。陳某根、陳某利以利眾誠公司的名義提出涉案專利申請,并將陳某某記為發明人。法院認為,陳某根、陳某利是為了規避職務發明的法律規定,判決訴爭專利申請權為歐瑞園公司所有[3]。
三、應對之道
為了防范和應對離職員工侵犯商業秘密的風險,企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進行積極有效的應對:
首先,簽署競業禁止協議是一種有效的措施。競業禁止協議要求離職員工在離開公司后的一定時間內不從事與公司業務相同或相似的工作,或者不加入與公司有競爭關系的企業。這樣,通過限制離職員工到競爭對手公司工作,可以最大限度地限制商業秘密流失到競爭對手處。競業禁止協議的有效期通常為1-2年,具體時間可以根據雙方協商確定。簽署競業禁止協議需要明確約定離職員工的行為范圍、地域范圍以及違約金等相關事項,以確保協議的有效執行。
其次,向競爭對手發出律師函也是一種常見的應對方式。通過律師函的形式,企業可以向競爭對手傳達自己保護商業秘密的決心,并要求其自覺地不侵犯有關商業秘密。律師函通常會詳細說明離職員工泄露商業秘密的事實和證據,并強調其法律責任和后果。這種方式可以起到一定的威懾作用,促使競爭對手遵守保密義務。
第三,加強對員工的保密意識教育也是一項重要的措施。企業應該提高員工的法律意識和保密意識,讓他們明白泄露商業秘密的嚴重后果??梢酝ㄟ^定期組織培訓課程、發布保密政策等方式,向員工傳達保密的重要性和方法。此外,還可以建立保密文化,鼓勵員工互相監督和舉報泄密行為,形成良好的保密氛圍。
最后,建立健全的商業秘密保護制度是防范離職員工侵犯商業秘密的基礎。企業應該制定詳細的保密措施和管理制度,包括加密、備份、權限控制等技術手段,確保重要信息的安全性。同時,還應該加強對商業秘密的分類和管理,將不同級別的商業秘密分配給不同的人員進行管理和維護。此外,還可以建立審計和監控機制,對員工的操作進行實時監測和記錄,及時發現和處理潛在的泄密行為。
四、總結
《勞動法》賦予了勞動者絕對的離職權,正常的人才流動也有利于促進經濟、社會的發展。但是,離職員工侵犯商業秘密是企業面臨的重要風險之一。通過簽署競業禁止協議、向競爭對手發出律師函、加強員工的保密意識教育和建立健全的商業秘密保護制度等措施,企業可以有效地防范和應對這種風險,保護自身的商業利益和競爭優勢。
參考文獻:
[1]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1687號民事判決書。
[2]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0)蘇知民終字第0179號裁判民事判決書。
[3]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1187號民事判決書。
(原標題:離職員工侵犯商業秘密的前世今生——若使許攸謀見用,山河爭得屬曹家)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于春博 北京宣言律師事務所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IP洞察》:于春博|離職員工侵犯商業秘密的前世今生——若使許攸謀見用,山河爭得屬曹家(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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